答:申請。食品流通經營者向許可機關提出食品流通許可申請,并按照《食品流通許可證管理辦法》和省、市工商局有關規定遞交相關資料。
(二)受理。許可機關收到申請后,對申請事項和材料進行審查,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01.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許可證的,即時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
02.申請事項依法不屬于工商機關職權范圍的,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03.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由申請人在更正處簽名或者蓋章,并注明更正日期;
04.申請材料不齊備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當場或者在5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當場告知的,將申請材料退回申請人。屬于5日內告知的,收取申請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請材料的憑據,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05.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請人按照要求提交了全部補正材料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書》。
(三)審查。審核申請人提交的相關材料是否符合申請條件,依法對其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核查。
(四)批準。對申請人提交的食品流通許可申請予以受理的,許可機關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作出是否準予許可的決定。作出準予許可決定的,出具《準予許可通知書》,告知申請人自決定之日起十日內,領取《食品流通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