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首信商務秘書有限公司為貫徹落實國家稅務局《優化營商環境條例》,深化稅收領域“放管服”改革,加大推廣使用電子發票的力度,為
太原注冊公司客戶在新設立登記的納稅人(以下簡稱“新辦納稅人”)中實行增值稅專用發票電子化(以下簡稱“專票電子化”)提供更好的服務。堅決遵循國家稅務局的有關規定:
1太原注冊公司新辦納稅人中實行專票電子化,受票方范圍為全國。實行專票電子化的新辦納稅人具體范圍由國家稅務總局省、市稅務局確定。
2.電子專票由省稅務局監制,采用電子簽名代替發票專用章,屬于增值稅專用發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規定等與增值稅紙質專用發票(以下簡稱“紙質專票”)相同。
電子專票的發票代碼為12位,編碼規則:第1位為0,第2-5位代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第6-7位代表年度,第8-10位代表批次,第11-12位為13。發票號碼為8位,按年度、分批次編制。
3.太原注冊公司自專票電子化實行之日起,針對需要開具增值稅紙質普通發票、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以下簡稱“電子普票”)、紙質專票、電子專票、紙質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和紙質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的新辦納稅人,統一領取稅務UKey開具發票。
4.太原注冊公司的一般納稅或者小規模納稅人開具電子專票后,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應稅服務中止、銷售折讓等情形,需要開具紅字電子專票的,按照國家稅務局有關規定執行。
受票方取得電子專票用于申報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或申請出口退稅、代辦退稅的,應當登錄增值稅發票綜合服務平臺確認發票用途,登錄地址由各省稅務局確定并公布。
5.單位和個人可以通過全國增值稅發票查驗平臺對電子專票信息進行查驗;可以通過全國增值稅發票查驗平臺下載增值稅電子發票版式文件閱讀器,查閱電子專票并驗證電子簽名有效性。所有注冊公司納稅人以電子發票(含電子專票和電子普票)報銷入賬歸檔的,按照《財政部國家檔案局關于規范電子會計憑證報銷入賬歸檔的通知》(財會〔2020〕6號)的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