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第三條規定,“個體工商戶可以在國家法律和政策允許的范圍內,經營工業、手工業、建筑業、交通運輸業、商業、飲食業、服務業、修理業及其他行業。”
另外《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五條補充規定的內容如下:
《條例》第三條所列行業的劃分:
1. 工業、手工業,是指從事自然資源開采和商品的生產、制造、加工,礦產開采,以及生產設備、工具修理等。
2. 建筑業,是指從事土木建筑、設備安裝和建筑設計、房屋修繕等。
3. 交通運輸業,是指從事公路、水上客貨運輸,裝卸搬運等。
4. 商業,是指從事商品收購、銷售、販運、儲存等。
5. 飲食業,是指從事飯館、菜館、飯嘩害糕轎蕹計革襲宮陋鋪、冷飲館、酒館、茶館、切面鋪等。
6. 服務業,是指從事理發、照相、浴池、洗染、旅店、刻字、體育娛樂、信息傳播、科技交流、咨詢服務等。
7. 修理業,是指從事鐘表、自行車、縫紉機、收音機、電視機、黑白鐵及其他雜品修理等。
8. 其他行業,是指國家法律和政策允許個體工商戶經營的其他行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