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的規定,辦理注銷稅務登記情形以及期限有以下幾種:
1、納稅人發生解散、破產、撤銷等其他情形,依法終止的納稅義務的,應當在向工商局或者其他的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前,持有相關證件需要對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并辦理注銷稅務登記;根據規定不用在工商局或其他機關辦理注冊登記的,應當自有關機關批準或宣告終止之日起15日之內,持有關證件需要跟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
2、納稅人因住所、經營地點變動而涉及改變稅務登記機關的,應當在向工商局或者其他機關申請辦理變更或注銷登記前或者經營、住所地點變動前,需要到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并在30日之內向遷達地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
3、納稅人被工商局撤銷登記或者被其他機關于以吊銷營業執照的,應當自營業執照被撤銷或被吊銷登記之日起15日之內,需要到原稅務機關辦理注銷稅務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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