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集團是現代企業的高級組織形式,在結構形式上是形成以大型企業為核心,多個企業為外圍或者下屬組成的一個企業聯合體。而公司則為以營利為目的的企業法人,具有多種形式。其實企業集團也是公司的一種高級組織形式而已。舉個簡單的例子來說,華潤集團全稱為“華潤(集團)有限公司”,它可以追溯到香港成立的“聯合行”,后期改名為華潤公司,最后發展成現在以實業為核心的多元化控股企業集團。從例子上可以看出,集團是由公司發展演變過來的,是公司發展到一定數量及規模,關聯企業相互協同,相互存進的關系逐步加深最終發展成為高級組織形式——企業集團。主要發展的社會背景就是社會化大生產對公司有限經營的限制及對公司抵御風險能力的考驗。
在我國,企業集團登記是要遵從《企業集團登記管理暫行規定》的,須滿足企業集團的母公司注冊資本在5000萬元人民幣以上,并至少擁有5家子公司;母公司和其子公司的注冊資本總和在1億元人民幣以上;集團成員單位均具有法人資格三個基本條件才能設立的。
1、有限公司是獨立的法人,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它由法定人數的股東組成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其債務負責的企業法人。
2、企業集團是指以資本為主要聯結紐帶的母子公司為主體;以集團章程為共同行為規范的母公司、子公司、參股公司及其他成員企業或機構共同組成的具有一定規模的企業法人聯合體。企業集團不
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其具體表現為:
(1)集團是一種發揮群體優勢、創造更大生產力、實現規模經濟而形成的經濟聯合體,集團的成員單位在二個以上。
(2)集團的成員單位須是具有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獨立行使權利,獨立承擔義務和責任。集團的核心單位須是經濟實體。集團及其他成員單位不因其中一個成員單位的經營活動而承擔責任,有利于分散經營風險。
(3)集團管理機構或集團總公司(母公司)基于股權持有或協議約定,對集團成員單位的經營活動實行統一管理、協調,最大限度地提高效率和效益。這種管理和協調從本質上屬于經濟活動。集團成員單位在一定程度上喪失了經營管理的獨立性,但并不影響成員單位的獨立法人地位。
(4)集團本身不具備獨立法人地位,不能作為具體民事活動、經濟活動的當事人。以集團名義進行的具體民事活動、經濟活動,其權利義務的最終承擔者是集團總公司(母公司)或成員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