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認繳不等于就不用出錢
法律不再要求對實收資本作為登記事項進行登記,也不要求公司在設立登記或增資時提供驗資報告。但是,股東仍然應當按照章程的約定時間和方式繳納出資。“只認不繳”會影響公司的誠信度,因為監管部門會對企業出資情況進行抽查,如有未兌現認繳承諾的情況,公司將會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向社會公示
2.巨額注冊資本是不可承受之重
注冊資本的大小決定了公司的資金實力和對外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隨意設定超過自己承受范圍的注冊資本,實際上是把公司對外承擔責任的范圍也增加了。當公司資不抵債、陷入破產償債程序,認繳天價注冊資本的股東必須在承諾認繳注冊資本的范圍內對公司的債權人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3.在實繳制時
強制股東必須實繳出資額,股東也會根據自身投資能力確定額,這樣在發生債務清償時,股東不需要額外的以個人財產清償。在一定程度上,實繳制也是有降低股東經營風險的優點的,當然也會存在虛假出資的情況,在此不討論。實行認繳制后,不再強制實繳數額,這就需要股東根據自身的投資能力和預期的經營狀況,謹慎確定出資額,這就對股東的自律性有了極大的考驗。